(2017)川0115执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汪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106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女,汉族,2007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法定代理人:张某2,男,汉族,1984年1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告:汪某,女,汉族,1987年10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15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张某1申请执行汪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4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840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汪某尚欠申请人张某18400元。二、终结(2017)川0015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奎人民陪审员 薛德荣人民陪审员 周跃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