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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河北天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青岛鲁航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天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青岛鲁航铁塔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88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天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冀鲁经济协作区。法定代表人:杨三强,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鲁航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西辛置村。法定代表人:何大波,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河北天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鲁航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81民初28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81民初280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永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