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执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北部新区中辉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部新区中辉建筑设备租赁站,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王承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保1530号申请人北部新区中辉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镇万年路148号1幢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A5UDF005A。经营者张志红,北部新区中辉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51812。法定代表人郑建武,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王承彬,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渝0106执保11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王承彬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2017年8月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诉讼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王承彬价值100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新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