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5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郭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5641号原告:西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桃园南路29号。法定代表人:XX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甜甜,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军,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原告西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某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1元,本院减半收取265.5元,退还原告西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审判员 翟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 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