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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9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月与被告杨天智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月,杨天智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29民初1260号 原告:杨月。 法定代理人:孙庆香。 被告:杨天智。 原告杨月诉被告杨天智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月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月负担。 审判员  刘咪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郭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