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月与被告杨天智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月,杨天智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29民初1260号 原告:杨月。 法定代理人:孙庆香。 被告:杨天智。 原告杨月诉被告杨天智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月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月负担。 审判员 刘咪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郭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