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13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天喜搬家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天喜搬家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3111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素红,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天喜搬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温塘庵元新路172号。法定代表人:陈文喜。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天喜搬家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天喜搬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丽斯审 判 员 吴 丹人民陪审员 郭燕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洁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