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6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高碧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岑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高碧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26刑初5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高碧,女,1982年1月11日出生,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侗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现住贵州省岑巩县。2017年4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岑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其家中。岑巩县人民检察院以岑检公诉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高碧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岑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定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高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高碧从家中携带电筒、镰刀、白色编织袋去到岑巩县大有镇下溪水库工地,用镰刀将工地上的电缆线割断后盗走,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电缆线的胶皮烧掉后,将铜线和镰刀藏匿在岑巩县大有镇异溪村下溪组“簸箕冲”(地名)一田边的草丛中。经提取,查获50平方型号的电缆10米、16平方型号的电缆40米。按岑巩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中的重置价值及成新率计算,被盗电缆线价值1386元。案发后,被盗电缆线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已发还给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高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物品及发还清单,物证镰刀、打火机,被害人温某的陈述,证人蒋某、杨某1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李高碧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高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高碧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高碧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已被追回,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高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镰刀一把、打火机一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树江审 判 员 潘家宝人民陪审员 黄贵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朱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