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包凤秋、北海桂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凤秋,北海桂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27号申请执行人包凤秋,女,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北海桂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云南南路48号。法定代表人丁蕃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凤秋与被执行人北海桂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一案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北海桂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海市云南南路48号碧桂华庭G幢2204、2604、3004、2705、3005号的房屋。因被执行人开发建设的北海市云南南路48号碧桂华庭G幢的房屋均没有经过竣工��消防验收也没有办理房产证,本案无法予以拍卖变现。此外,本院经“网络四查”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苏 海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文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