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3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3170号原告谈某,女,199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代理人张小龙,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张某,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谈某负担。审判员 李黎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