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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恢2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万贵与梁永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万贵,梁永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恢2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万贵。被执行人:梁永孝。申请执行人陈万贵与被执行人梁永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三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违约金57618元、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316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7)鲁0691执恢254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梁永孝的银行存款21649.21元。并以(2017)鲁0691执恢25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梁永孝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陈万贵150**.21元,发放给被执行人梁永孝生活费66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691执恢2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涛审判员  徐功成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梦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