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5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阿凤与李华仙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阿凤,李华仙,柯桥区齐贤镇人民政府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072号原告:胡阿凤,女,194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立君,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雨涵,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华仙,男,194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芳,女,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惜丹,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柯桥区齐贤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柯北大道9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621002582454N。负责人:祁力峰,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孝龙,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阿凤诉被告李华仙、第三人柯桥区齐贤镇人民政府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胡阿凤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阿凤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华仙、第三人柯桥区齐贤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阿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阿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炳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徐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