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孟庆虎与平原五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虎,平原五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6执541号申请执行人:孟庆虎,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平原五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雷总经理住所地:平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孟庆虎与被执行人平原五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劳人仲裁字(2017)第03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孟庆虎提出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劳人仲裁字(2017)第0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周 琨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魏晓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苗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