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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民终2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殷珩、陈丽艳与被上诉人营口永江金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珩,陈丽艳,营口永江金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民终22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殷珩,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艳,女,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系殷珩妻子。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绍波,系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永江金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法定代表人:张敏杰,系公司经理。上诉人殷珩、陈丽艳因与被上诉人营口永江金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16)辽0803民初19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殷珩、陈丽艳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殷珩、陈丽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殷珩、陈丽艳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红审判员 盖世非审判员 赵 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那晓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