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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民初2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武义富豪家居广场、浙江福泰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武义富豪家居广场,浙江福泰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初2437号申请人浙江武义富豪家居广场,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壶山街道解放中街217号三楼(福泰隆武阳购物广场)。经营者:胡菊萍。被申请人浙江福泰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路777号底楼。法定代表人:方树安。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武义富豪家居广场与被申请人浙江福泰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武义富豪家居广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福泰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所有的86万元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172000元现金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武义富豪家居广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福泰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所有的86万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志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 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