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安徽临水酒业有限公司与陈家贵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临水酒业有限公司,陈家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2执40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临水酒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霍邱县临水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756848773Y(1-1)。法定代表人:章永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海军,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家贵,男,汉族,1974年12月24日生,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临水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家贵债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安徽临水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家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皖1522民初3727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子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