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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3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石棉县鑫永机电维修部与冕宁北基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冕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3433执217号申请人:石棉县鑫永机电维修部。被申请人:冕宁北基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石棉县鑫永机电维修部与冕宁北基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3077.33元。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17年8月31日将该款转付给石棉县鑫永机电维修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冕宁县人民法院(2017)川3433民初217号民事判决已全部执行完毕。该案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胡 永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莫色尔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