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毛伟光、洪旭海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伟光,洪旭海,孙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435号申请执行人毛伟光,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洪旭海,男,1974年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孙晓红,女,1983年12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伟光与被执行人洪旭海、孙晓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洪旭海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号小型汽车被本院依法查封,未能实际扣押,不能处置。被执行人孙晓红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4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金珍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