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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4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继权与宝鸡市天河水商贸有限公司、黄虎良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权,宝鸡市天河水商贸有限公司,黄虎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4执334号申请执行人张继权,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贾。被执行人宝鸡市天河水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虎良,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虎良,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黄家崖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继权与被执行人宝鸡市天河水商贸有限公司、黄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304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宝鸡市天河水商贸有限公司、黄虎良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继权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宝鸡市天河水商贸有限公司、黄虎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继权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2017年8月2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张继权电话约谈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304执3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何振云审判员  许红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黄尧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