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5民初10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梁文彬与郑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10162号原告:梁某某,男,汉族,1978年12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翁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化勇,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女,汉族,1970年6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49.17元,减半收取计2774.59元,保全费4145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余款人民币2774.58元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董超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庄佳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