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先艳与杨汉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先艳,杨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保127号原告陈先艳,女,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杨汉成,男,195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原告陈先艳诉被告杨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先艳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汉成的银行存款1,500,OOO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为此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先艳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杨汉成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保证人周磊提供担保的其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台东路59号台中新居B栋4层2室房屋一套(武房权证岸字第××)。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黎 赦人民陪审员 陈立昌人民陪审员 梅爱萍二O-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任保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