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5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苏秀荣、张荣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秀荣,张荣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5执250号申请执行人苏秀荣,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执行人张荣恩,男,195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申请执行人苏秀荣与被执行人张荣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790108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张荣恩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张荣恩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荣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5民初1365号民事��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檀卫东执行员 温加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晓霞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