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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苏秀荣、张荣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秀荣,张荣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5执250号申请执行人苏秀荣,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执行人张荣恩,男,195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申请执行人苏秀荣与被执行人张荣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790108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张荣恩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张荣恩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荣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5民初1365号民事��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檀卫东执行员  温加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晓霞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