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青山湖区远大钢材配送中心与江西懿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山湖区远大钢材配送中心,江西懿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11民初768号原告:青山湖区远大钢材配送中心,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辛家庵北罗村农民公寓**栋*单元*楼。经营者:陈玉明,女,1965年8月20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细坤,该公司职员。被告:江西懿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八一大道357号财富广场B座22层2201号房。法定代表人:杨会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文,男,1987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原告青山湖区远大钢材配送中心(以下简称远大配送中心)与被告江西懿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懿炎公司)、刘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何细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懿炎公司、刘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远大配送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懿炎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82518元;2、判令被告懿炎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9897.38元;3、判令被告刘文对上述所欠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0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懿炎公司从原告处购买钢材,被告懿炎公司应于次月15日前付清当月所有款项。如被告懿炎公司未按期付款,须按欠款总金额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由被告刘文承担担保责任。此后原告按被告懿炎公司的要求向其供货,被告懿炎公司收货后拒不支付货款。2016年7月24日,经双方对账,被告懿炎公司对所欠货款82518元予以确认,2017年2月,被告懿炎公司对所欠原告货款及利息再次予以确认,但一直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原告故诉至法院。被告懿炎公司、刘文未答辩。原告远大配送中心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懿炎公司、刘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对原告远大配送中心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0日,原告远大配送中心(供方)与被告懿炎公司(需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需方向供方购买钢材,需方指定验货人为刘亮亮;结算方式为月结,每月28日至30日双方对账确认交易金额,并于次月15日前付清当月所有款项;如遇特殊情况需方申请逾期付款且经供方同意后,需方须向供方支付违约金并按欠款总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直到货款付清为止等,被告刘文在该购销合同第九条担保人处签名确认。2017年2月15日,原告向被告懿炎公司出具对账函,写明:截止到2017年2月15日,被告懿炎公司欠原告远大配送中心货款共计82518元(其中2016年5月25日销售金额为62833元,2016年6月27日销售金额为19685元),被告懿炎公司在该对账函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同时,原告向被告懿炎公司出具违约金计算表,写明以拖欠货款本金82518元计算违约金至2017年3月15日为19897.38元,被告懿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会平在该计算表上签字并写明:2017年2月17日之前付清利息壹万玖仟捌佰玖拾柒元。因被告懿炎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被告刘文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向被告提供钢材的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原、被告已对货款及违约金数额进行了结算,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2518元及违约金19897.3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文在购销合同中的担保人处签名确认,故应对被告懿炎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文、懿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予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懿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山湖区远大钢材配送中心货款8251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9897.38元;二、被告刘文对上述第一项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刘文在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懿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8元,由被告江西懿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文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丹人民陪审员 秦永新人民陪审员 沈文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