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天津国力包装有限公司、天津市玖江纸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国力包装有限公司,天津市玖江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51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国力包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市玖江纸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国力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玖江纸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4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文波代理审判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