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22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刑初293号廖意强寻衅滋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意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0922刑初293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意强,男,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桃江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7)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意强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左金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智慧、人民陪审员许芝良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胡彬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益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意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廖意强同廖广南(在逃)、鲁某新(在逃)、廖小平(另案处理)、“果果”(具体姓名待查)等人在桃花江镇城南路雪峰山烧烤店吃夜宵喝了酒,结账时廖广南和“果果”一同与服务员彭朝辉核对账单,廖广南认为账单算错了便发酒疯摔打啤酒瓶、计算器,在邻桌吃夜宵的李昭宇、张某2、张某1、王某某、鲁某灵、邓美玲中的鲁某灵因认识廖广南,鲁某灵上前进行劝解,廖广南和“果果”认为鲁某灵等人多管闲事,廖广南、“果果”不听劝与李昭宇和同桌的几名女子等人发生争吵动手打了起来,被告人廖意强和廖小平便上前帮忙和廖广南、“果果”等人对李昭宇、张某1、张某2拳打脚踢,将李昭宇打伤。经鉴定,李昭宇鼻梁部及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右侧鼻梁骨粉碎性骨折,左侧鼻梁骨线型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廖意强被广州铁路公安局深圳铁路公安处深圳西车站公安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2017年7月28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廖意强和廖广南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李昭宇各项经济损失二万六千八百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审理中,被告人廖意强对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有相关书证;证人鲁某新、王某某、张某1、鲁某灵、张某2、彭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廖意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昭宇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意强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廖意强犯寻衅滋事罪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意强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廖意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意强家属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意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廖意强的刑期自2017年2月24日至2017年8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左金辉审 判 员 刘智慧人民陪审员 许芝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胡 彬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