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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陆英与联马制衣(滨海)有限公司、董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英,联马制衣(滨海)有限公司,董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陆英。被执行人联马制衣(滨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董文忠。申请执行人陆英与被执行人联马制衣(滨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标的为1340648元。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对被执行人联马制衣(滨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于2016年2月29日追加被执行人董文忠为被执行人,并于2016年4月15日裁定冻结并拍卖被执行人董文忠在联马制衣(滨海)有限公司价值140万元部分的股权。对于股权部分现已交司法鉴定部门评估,因评估、拍卖周期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代理审判员  朱海俊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