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7民初3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唐山市开平徳缘耐火材料厂与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顺兴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开平徳缘耐火材料厂,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顺兴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3470号原告:唐山市开平徳缘耐火材料厂,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石泉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57620694347。法定代表人:郑连庆,厂长。被告: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顺兴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唐坊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7554780023。法定代表人:王宝良,总经理。唐山市开平德缘耐火材料厂与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顺兴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2017年8月2日,原告唐山市开平德缘耐火材料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唐山市开平德缘耐火材料厂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995元,由唐山市开平德缘耐火材料厂负担。审 判 长 韩军富审 判 员 赵立新人民陪审员 崔治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硕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