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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3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唐山市开平徳缘耐火材料厂与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顺兴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开平徳缘耐火材料厂,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顺兴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3470号原告:唐山市开平徳缘耐火材料厂,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石泉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57620694347。法定代表人:郑连庆,厂长。被告: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顺兴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唐坊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7554780023。法定代表人:王宝良,总经理。唐山市开平德缘耐火材料厂与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顺兴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2017年8月2日,原告唐山市开平德缘耐火材料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唐山市开平德缘耐火材料厂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995元,由唐山市开平德缘耐火材料厂负担。审 判 长  韩军富审 判 员  赵立新人民陪审员  崔治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硕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