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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民初3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与XX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XX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3716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37186428D。负责人:谭志平。委托代理人:潘慕婷、史煜,该公司职员。被告:XX强,女,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诉被告XX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元,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林敏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