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民初2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方碧清与徐乃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2民初2571号原告:方碧清,女,199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荣,福建冠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徐乃春,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苏省沐阳县。原告方碧清与被告徐乃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2017年8月2日,方碧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方碧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计787.5元,由方碧清负担。审判员 黄 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江琦敏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