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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701民初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新疆腾博热力有限公司与何瑞雪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腾博热力有限公司,何瑞雪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01民初1949号原告新疆腾博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博乐市团结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电话0909-222****。法定代表人孙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玲,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何瑞雪,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腾博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瑞雪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腾博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腾博热力有限公司以被告何瑞雪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新疆腾博热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腾博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疆腾博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普丽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戴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