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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根起与史三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根起,史三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2004号原告:张根起,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史三刚,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张根起与被告史三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张根起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根起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根起撤诉。案件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计141.5元,由原告张根起负担。审判员  杨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亚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