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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6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贺国华与杨道雄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国华,杨道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104号申请执行人贺国华,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四川省广安市人,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杨道雄,男,1968年4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昭通市人,住昭通市盐津县。申请执行人贺国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黔威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8433.00元、执行费1226元,共计89659.00元。本院在执行中,经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已不在该村居住,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6执10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禄 轶审判员 李明国审判员 赵英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余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