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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3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许正静与陈保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准东石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正静,陈保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准东石油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1183民初3591号原告:许正静,女,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保国,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准东石油支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阜康市阜西石油基地。负责人:李军才,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正静诉被告陈保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准东石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以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房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准东石油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3250元,此款于2017年9月3日前给付;二、本次事故中有关原告许正静的赔偿纠纷一次性处理结束,此后双方无涉;三、案件受理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陈保国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陈保国已将该200元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房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沈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