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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云南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龙颉林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颉林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1829号原告云南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香颂时光花园小区15幢A226号。法定代表人李春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娟,该公司行政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龙颉林子,男,汉族,1989年9月2日出生,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龙颉林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云南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余款50元退还原告云南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张红昆人民陪审员  马 琼人民陪审员  车志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郭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