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万某某诉被告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豆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9民初1014号原告万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底庙镇,村民。被告豆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底庙镇,村民。本院在审理万某某与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审判员 吕凯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吕明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