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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7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兰勤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李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兰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李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479号原告:赵兰勤,女,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王国权,慈溪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08号。法定代表人:张永海。被告:李三,男,199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兰勤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李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兰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计570元,由原告赵兰勤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谢飞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宋浏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