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金娜贤与陈国山、郭立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631号申请保全人:金娜贤,现住延吉市。法定代理人:李锦松,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陈国山,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郭立平,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申请保全人金娜贤与被申请保全人陈国山、郭立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吉2401财保12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保全人郭立平名下的车辆车籍手续并扣押了该车辆,同时冻结了申请保全担保人李锦松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2017年8月1日申请保全人金娜贤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39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金娜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保全人郭立平名下车辆的扣押。二、解除申请保全担保人李锦松(共同共有人为金龙)名下房屋产籍手续的冻结。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