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03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葛守全、闫清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守全,闫清国,王杰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03执737号申请执行人:葛守全。被执行人:闫清国、王杰瑞。本院在执行葛守全与闫清国、王杰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闫清国、王杰瑞有可供执行的楼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闫清国、王杰瑞位于沧州市运河区华元一世界北区10-4-1701号楼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树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