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3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葛守全、闫清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守全,闫清国,王杰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03执737号申请执行人:葛守全。被执行人:闫清国、王杰瑞。本院在执行葛守全与闫清国、王杰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闫清国、王杰瑞有可供执行的楼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闫清国、王杰瑞位于沧州市运河区华元一世界北区10-4-1701号楼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树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