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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6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高继仁、王仁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继仁,王仁义,田寿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61588号申请执行人:高继仁,男,194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东树深村高继仁诊所业主,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王仁义,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田寿娥,女,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高继仁与王仁义、田寿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仁义将其所有的坐落于小王庄镇翰锦园9-3-302号房产抵偿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再给付申请执行人87万元包含执行费,此项分期给付,申请执行人不主张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房产处理。经查二被执行人除法院查封的房产外,无其他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64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左明江审判员  张洪春审判员  刘玉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立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