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18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1888顾剑舞与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剑舞,成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3民初1888号之一原告:顾剑舞。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爱明。被告:成荣。原告顾剑舞与被告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剑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爱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荣下落不明,本院公告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传票等诉讼文书,其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剑舞诉称,被告于2016年3月25日、11月23日向原告各借款3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被告成荣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分别于2016年3月25日、11月23日各出具借条1份给原告,两次分别借得原告各30000元,合计60000元。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证明了其与原告间成立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由于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顾剑舞借款600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成荣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成荣于上述期限内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爱明人民陪审员 郑 红人民陪审员 周赛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侯美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