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4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朱奎;被告成都永辉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奎,成都永辉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4091号原告:朱奎,男,1979年9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成都永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唐昌镇小北街84号。法定代表人:代辉。本院在原告朱奎诉被告成都永辉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永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奎撤回对成都永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43元,由原告朱奎承担。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昭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