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9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盐诚瑞化工有限公司、金国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诚瑞化工有限公司,金国祥,陈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9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盐诚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城西北路136号444室。组织机构代码:66056499-5。法定代表人:陆才芝,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金国祥,男,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陈建明,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海盐诚瑞化工有限公司与金国祥、陈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金国祥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建明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虽查封了其所有的小型汽车四辆,但该四辆车辆现下落不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金国祥、陈建明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金国祥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8679.35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为148679.35元。现申请执行人海盐诚瑞化工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峰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 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盛悦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