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执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张莉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张莉莉,杨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11执保1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负责人:戴四清,行长。被申请人:张莉莉,女,汉族,出生于1963年8月31日,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杨杰,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8月30日,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与被申请人张莉莉、杨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30万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资产。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杰名下位于安庆市的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何宏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