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执2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河北建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王海蛟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建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王海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2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北建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清凉店镇中兴路。法定代表人:焦庆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海蛟,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北建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海蛟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2执2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迎君审 判 员 张金磊人民陪审员 颉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广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