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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民辖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严威宇、邱妍丽与何瑞兰、梁子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威宇,邱妍丽,何瑞兰,梁子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民辖终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严威宇,男,汉族,1977年12月26日出生,住云浮市新兴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妍丽,女,汉族,1978年6月26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瑞兰,女,汉族,1952年9月8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子林,男,汉族,1953年1月1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廖兆宏,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严威宇、邱妍丽因与被上诉人何瑞兰、梁子林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5302民初5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严威宇、邱妍丽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合同履行地,按照上述规定,双方对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何瑞兰、梁子林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云浮市云城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严威宇、邱妍丽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严威宇、邱妍丽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严威宇、邱妍丽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云城区人民法院不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亦不是当事人约定的接收货币地点所在地人民法院,故原审法院无权管辖本案。(二)邱妍丽已于2012年2月迁居至云浮市新兴县新城镇平康管理区七队居住至今,有租房合同和房东叶连欣证照、及新兴县新城镇平康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为凭,足以证明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新兴县,本案应由新兴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新兴县人民法院管辖。经查:被上诉人何瑞兰、梁子林向原审法院起诉称,严威宇在2011年8月25日至2012年10月7日期间多次向何瑞兰、梁子林借款,借款金额合共105.2万元。本案的债务产生在严威宇、邱妍丽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因严威宇至今尚未偿还借款,何瑞兰、梁子林为此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严威宇、邱妍丽连带清偿本案的债务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邱妍丽的住所地为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华丰路安康楼501室,属于原审法院的辖区。邱妍丽主张其于2012年搬迁到新兴县平康村七队居住,但仅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及水电费清单证实,没有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故对邱妍丽上述主张,原审法院不予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邱妍丽的住所地为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华丰路安康楼501室,现何瑞兰、梁子林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严威宇、邱妍丽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严威宇、邱妍丽认为应将本案移送新兴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晓红审判员  张文建审判员  尹燕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邓锦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