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齐与吉林市龙禹水泥管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齐,吉林市龙禹水泥管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214号申请执行人:王齐,男,1958年3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榆树市被执行人:吉林市龙禹水泥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王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2民终636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吉林市龙禹水泥管制造有限公司无存款,无车辆,无房屋,且找不到法人代表,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2民终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红审 判 员 冯 锐代理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仉红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