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03执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支行与黄连平、何继红、何荣、周小丽、郭述乔、杨春艳、王钧、陈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支行,黄连平,何继红,何荣,周小丽,郭述乔,杨春艳,王钧,陈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保283号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支行。被执行人:黄连平。被执行人:何继红。被执行人:何荣。被执行人:周小丽。被执行人:郭述乔。被执行人:杨春艳。被执行人:王钧。被执行人:陈蓉。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支行与被执行人黄连平、何继红、何荣、周小丽、郭述乔、杨春艳、王钧、陈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川0603财保178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6年12月2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黄连平、何荣、郭述乔、王钧名下的房屋1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0603财保178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宋金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