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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5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5425俞广铮与邵阳市双清区奔富食品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广铮,邵阳市双清区奔富食品商行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5425号原告:俞广铮,男,198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邵阳市双清区奔富食品商行,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湘运市场综合仓库新附**栋**号。法定代表人:向丽。原告俞广铮与被告邵阳市双清区奔富食品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俞广铮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广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俞广铮负担。审判员  万路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