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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钱建军与祁阳县黑凤凰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祁阳县黑凤生态农庄有限公司、刘季豪、王彩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建军,祁阳县黑凤凰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祁阳县黑凤生态农庄有限公司,刘季豪,王彩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1执628号申请执行人:钱建军,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祁阳县黑凤凰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祁阳县茅竹镇大塘村三组。法定代表人:刘季豪,该合作社总经理。被执行人:祁阳县黑凤生态农庄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茅竹镇大塘村三组。法定代表人:周进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季豪,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被执行人:王彩丽,女,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建军与被执行人祁阳县黑凤凰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祁阳县黑凤生态农庄有限公司、刘季豪、王彩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1民初34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海平审判员  何京平审判员  周高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申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