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杨驰、郭娟、郭丽、龙新勤与叶文贵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驰,郭娟,郭丽,龙新勤,叶文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194号申请执行人:杨驰,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松桃县人,无固定职业,现住铜仁市碧江区。申请执行人:郭娟,女,1967年11月26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松桃县人,铜仁市新华书店工作人员,住铜仁市碧江区。申请执行人:郭丽,女,1970年4月3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松桃县人,铜仁市附属中学行政工作人员,现住铜仁市碧江区。申请执行人:龙新勤,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松桃县人,现住六盘水钟山区。被执行人:叶文贵,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无业,住铜仁市碧江区。本院在执行杨驰、郭娟、郭丽、龙新勤与叶文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叶文贵名车牌为苏B0L2**的丰田牌车辆,现被执行人叶文贵在本辖区无可供执行财产,至今下落不明,规避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驰、郭娟、郭丽、龙新勤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已将其列入公安机关布控对象,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权利人予以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玉珍审判员 张裕文审判员 覃智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