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8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翟建诉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8411号申请执行人翟建,男,1984年9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70号。法定代表人史会生,董事长。翟建诉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0105民初152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被告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前按照法定程序协助原告翟建办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以南、丰庆路以东2号楼1单元20层中南2户的房屋权属证书,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手续费用原告翟建自愿承担。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翟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以南、丰庆路以东2号楼1单元20层中南2户的房屋的所有权证过户至翟建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博 百度搜索“”